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975********,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江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1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浙CD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龙港市彩虹大道自北向南方向行驶。当日8时37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辆途经彩虹大道与东城路路口时,驶入龙港市彩虹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内,车辆前部碰撞并碾压其前方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悬挂防盗备案号为PY237879两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资料、调解书、谅解书、电子过磅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驾驶人员信息、机动车保险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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