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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6 月29 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鄂A*****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鄂F**** 挂号“扶桑”牌重型仓式半挂车)沿** 省道由南往北行驶。04 时32 分许,当其驾车行至该道66km+300m (仙桃市**镇**村路段)处时,其车右前部碰撞路面行人邵某甲后将邵某甲纳入车底擦挤,造成邵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邓某某拨打122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邵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邓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甲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法医鉴定,邵某甲系因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3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邵某乙的证言;3.仙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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