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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团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4月8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9时,邓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鄂J*****号牌小型汽车从团风县**镇行驶到**镇**村路段时,将行人方某某撞倒,致使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邓某甲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邓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方某某的死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被告人邓某甲于2020年1月30日8时到团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经过,主动赔偿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新燕

检察官助理:胡黎玲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团风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37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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