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株洲市天元区**社区**号,现住址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韩月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元区滨江南路由南往北驶入与天伦东路交叉路口时,与沿人行横道线由东往西步行横过滨江南路的行人肖某某(94岁)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肖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系头部遭受外力导致颅脑损伤后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元大队事故认定,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依法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送被害人肖某某到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已承担肖某某在医院的全部治疗费,并赔偿肖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邓某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送被害人肖某某到医院治疗,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邓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国军
检察官助理:汤雅妮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33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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