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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住祁阳县********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6月2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湘******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沿祁阳县浯溪路驶往县经济开发区方向,当车辆途径县浯溪南路建材市场地段时,将横路行人苏某某某撞倒,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5日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事发现场照片、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安全意识不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春华

2019年9月19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关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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