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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五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邓全新,男性, 1966年06月0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211966060515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现住在河南省宝丰县周庄镇西黄村槐树湾村73号。职业: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全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邓全新驾驶豫K5106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郑新1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9km+950m路段处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由彭喜梅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彭喜梅、张秀芹受伤、乘坐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的彭煜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邓全新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全新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2、 证人证言;3、 勘验笔录;

4、 鉴定意见;5、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全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全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全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莉

检察官助理:唐海山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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