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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5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族,高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街道****组**号。2020年4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凌晨4时36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渝AK****小型面包车,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向上新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福利社车站路段时,被告人邓某某在超车过程中观察不够,与同车道内相向行走的推着手推车的行人何某甲接触,致何某甲当场死亡。邓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何某甲系机械性暴力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巡警支队认定,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驾驶证、行驶证、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

证人何某乙、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

4.鉴定意见、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滞留现场接受审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忠

                              检察官助理 卢敏

                              2020年710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5.《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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