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巴南区**链轮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附**号。1995年5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1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8时3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B7****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香港城方向经春晖路往青峰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大渡口区春晖路陶瓷市场路口时,与在人行横道上从其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潘某甲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邓某某打电话报警。经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某甲无责任。被害人潘某甲(殁年74岁)送医后,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后并发多器官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于2020年3月3日医治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物证照片;
2户口页、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报警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尸检司法鉴定意见书、肇事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事故路段监控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文 青
检察官助理:廖丽萍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附**号,联系电话:187230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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