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早上,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从忠县石宝镇忠诚村出发往石宝场方向行驶。06时16分,当车行驶至石宝镇五一街6号外公路上时,因观察估计不足,与相对方向推车行走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群众发现被害人并拨打120,被害人周某某乘坐救护车至忠县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10月10日,被害人周某某救治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4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忠县石宝镇石宝广场对面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邓某某一次性赔偿周某某住院期间费用、死亡费用共计人民币286500元(币种后同),并约定除去邓某某已给付的186500元后剩余的100000元由邓某某分期三年给付。目前,被告人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865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合格证及购买发票、忠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忠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刑事谅解书、住院病历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袁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笔录:忠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琳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3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