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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63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年1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从新建区长堎镇文化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文化路与文峰路交叉路口路段时,未注意安全行驶,与在人行横道上正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汤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汤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接受调查。

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汤某某家属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涂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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