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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119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仪陇县**镇**场镇**号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晚22时30分许,邓某某驾驶川R*****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向某某从仪陇县瓦子镇向柳垭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柳垭镇至思德乡1KM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邓某某受伤,向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由他人报警,邓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邓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向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检察官助理:何玮

2020年64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031****;

2、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散页材料21页随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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