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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8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宁国市**办事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汽车沿宣城市区响山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响山路与夏渡路交叉口时,碰撞沿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夏某甲,造成夏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夏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20日死亡。经鉴定,夏某甲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夏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6.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高红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住安徽省宁国市**办事处**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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