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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6日19时4分,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桂A****Y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宾隆二级公路从双桥往宾阳方向行驶,被害人卢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搭载黄某某同向在前行驶,双方驾车至武鸣区宾隆二级公路太平镇庆乐路段时,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某受重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复印件、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邓某某的供述笔录。

3.鉴定意见:南宁中一司鉴[2019]法病鉴字第0108号 卢某某尸检报告、南公交技[2019](伤)检字第69号伤情检验鉴定意见书、南医司鉴[2019]精鉴字第488号精神损害鉴定意见书、桂正廉司鉴[2019]临鉴字第582号鉴定意见书、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狮山车检[2019]车鉴字第148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车辆行驶速度检验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慧仁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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