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98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301971********,汉族,文盲,务工,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新都区成彭路由大丰往新繁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车行至成彭路与古窑路路口时,与由右至左通过路口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李某某受伤,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驾车逃逸,附近群众拨打急救电话将李某某送医救治,次日李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2019年10月1日17时许于民警在在新都区龙桥镇渭水3组将邓某某挡获。经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头、胸联合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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