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5月0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冀R6****号轿车沿三河市燕郊镇化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兴民集村口西侧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骑人力自行车相撞,后邓某某驾驶肇事轿车逃逸,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河市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邓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2018年09月04日,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监控录像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慕小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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