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6时17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闽G*****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永安市尼葛路北大桥西侧路口路段,停车起步左转弯欲往北大桥方向行驶,未仔细观察来往车辆,与从尼葛开发区往北大桥方向直行的由林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永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林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林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析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颜誉勋
检察官助理:陈 榕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室。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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