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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5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20年11月5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牌照为渝D0****的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立交下穿道内时,车辆左侧车身防撞护栏与同向左侧车道内行驶的由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渝D7****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及其摩托车上搭载的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渝D7****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将车停在事故前方并与同车人员下车查看,确认发生事故后驾车掉头返回事故现场,并在返回事故现场途中打电话报警。后邓某某接民警的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经鉴定,罗某某、王某某均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王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邓某某与车主现已对各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辨认现场、辨认车辆笔录;

7视频监控、行车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克林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联系电话:1508445****)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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