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路**巷**号附**号**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9****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48线由巴阳镇往人和街道方向行驶。12时37分左右,该车行驶至国道348线934公里500米处,与路外行人温某某和停放在路边的渝DB****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温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秦某某、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尸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平宇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联系电话1816637****。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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