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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33号

被告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号牌为渝C****的两轮摩托车,搭载唐某某从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静居村沿国道244线往该镇瓦店村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国道244线1613km+400m(清平镇白水溪)路段时,因邓某某忽视行车安全,在发现摩托车脚架与地面发生擦挂后,未及时减速停车,导致车辆失控驶出道路后坠入路旁水沟,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取得唐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查询、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

4. 现场勘查笔录;

5.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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