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9日吴某某通过找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孙某某,孙某某再通过邓某某介绍“小红”(陶某某)到望江楼418房卖淫,结束后陶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邓某某100元介绍费,该100元介绍费由陈某某和邓某某平分,孙某某未收钱。
2.2019年12月21日22时、2019年12月31日凌晨曹某某(“观海”)通过孙某某介绍卖淫女,孙某某再通过邓某某联系了两个不同的卖淫女到曹某某所在酒店房间进行性交易。
3.邓某某向多名嫖客介绍“666”、“秋秋”、“珍珍”、“乐乐”等多名卖淫女去进行性交易,并获利31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其他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介绍2人以上卖淫,并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能全额如数退还非法获利,可酌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