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2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2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邓某某介绍曾某某、刘某某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收取嫖资提成。2020年5月23日21时许,邓某某介绍曾某某到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房为梁某某提供卖淫服务,收取嫖资提成180元,后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路面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嫖资、手机、避孕套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转春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手机、避孕套、嫖资,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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