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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介绍贿赂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海”,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78********,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现住高州市**新城**栋**号房,现任高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高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同年11月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8日,高州市监察委员会以涉嫌介绍贿赂罪将该案移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日以涉嫌介绍贿赂罪对邓某某决定拘留,并同日送高州市看守所执行;2020年1月20日,本院以涉嫌介绍贿赂罪对邓某某决定逮捕,并同日执行。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月8日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将该案移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15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19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帮华某某、刘某某向时任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赖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贿赂6万元,截留其中的1万元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帮助华某某、刘某某向赖某某送现金3万元

2016年5月至7月,华某某、刘某某合伙在高州市**镇**圩开设赌场,为取得赖某某的关照,通过邓某某从中介绍并转送给赖某某现金3万元。

2、帮助刘某某向赖某某送现金2万元

2016年下半年,刘某某在高州市**镇**圩开设赌场,为取得赖某某的关照,叫邓某某从中介绍并转送赖某某现金3万元,邓某某截留其中的1万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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