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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住迁安市******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加入“**群,2019年9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邓某某在“**”群里发送28个视频及2个视频网络链接(包含28个小视频链接),以上共涉及56个小视频,迁安市公安局对上述视频进行提取,经迁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其中55个视频被鉴定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信息、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海艳、牛正镖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玮

2020年6月1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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