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报送。2020年2月25日本院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报送。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某某,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广场**座**室的深圳市**有限公司的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为股权转让等工作程序更为快捷,省略了通过正规程序办理房屋租赁凭证的繁琐程序、时间以及减低公司成本,直接找到被告人邓某某伪造“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合同登记专用章(9)”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合同登记专用章(12)”(机构性质均为事业单位)假公章,被告人邓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伪造深圳市龙岗区相关单位的房屋租赁凭证。王某某将上述伪造的房屋租赁凭证交付给员工办理企业理股权转让等业务。民警在王某某公司查获房屋租赁凭证217本。王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被抓获后供认了被告人邓某某,民警在邓某某的住处缴获包括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合同登记专用章 (9)”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合同登记专用章(12)”等77枚包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湖北省双峰县公安局印塘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供认在其住处缴获的77枚印章均系伪造的。经鉴定,已经送检的其中包括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合同登记专用章 (9)等十枚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等;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晓苑
(院印)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随案移送赃物印章77枚、房屋租赁凭证217本、房屋租赁凭证(空白)43本;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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