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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等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组。因吸食毒品,2020年2月7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2月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自2019年8月份开始使用昵称为“A精诚印务”(微信号:YLF6****)的微信从事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邓某某通过该微信添加好友后,在微信中发布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广告,与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上线”、“下线”进行联系。邓某某在与“下线”联系过程中获取需要制贩的假证件、假印章具体信息、商量好价格并收取相应钱款后,再联系微信昵称为“思杰”(微信号:yaofachengxiny****)、“笑看人生”(微信号:dengbiao88****)等“上线”制贩相应的假证件、假印章。“上线”制作好假证件、假印章后拍照发给邓某某,邓某某再发送给“下线”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由“下线”提供收货的地址。邓某某与“上线”结算清楚后,再由“上线”将制作好的假证件、假印章通过快递邮寄到“下线”提供的地址。邓某某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份期间,邓某某制贩假证件、假印章非法获利10900余元。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邓某某先后为昵称“燕超人会飞”(微信号:yanchao091468****、“童飞”(微信号:童飞1671254****/t1391472****)、“刘帆”(微信号:ace****)、“梦想启航”(微信号:baby-love10****)等微信使用者7人,制作了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等印章的离婚证、加盖了“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的不动产权证、加盖了“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章的房屋有权证、加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厅”印章的医师资格证、加盖了“山东省寿光市运输管理处”印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加盖了“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印章的行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10本、“河北省冀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印章1个。

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邓某某先后为昵称“田不辣”(微信号:datian****)、“柠檬℃”(微信号:wxid_b4xb00c3re****、“瓜瓜”(微信号:wanghah****)等微信使用者8人,制作了“天津市瑞昌管道疏通有限公司”、“江苏一九一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事专用章”的公司印章2个、加盖了“承德市华中管理中等专业学校”、“天津大学”、“商丘科技学院”、“岚皋县明主中学”等事业单位印章的毕业证5个、加盖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业务专用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中路支行业务专用章”的银行存单2张。

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邓某某先后为昵称“童飞”(微信号:童飞1671254****/t1391472****)“小王”(微信号:小王q/WJB140443****)、“驾校招生了”(微信号:wt1479153****)等微信使用者5人,制作了姓名为赵某某、加盖了“辽宁省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姓名为钱某某、加盖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姓名为杨某某、加盖了“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姓名为葛某某、加盖了“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等驾驶证17张,姓名为林某某(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810221****)、马某某(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50816****)、黄某某(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840311****)等人的公民身份证5张,姓名为陈某某,加盖了“江苏省公安厅户口专用、南京市公安局宝塔桥派出所户口专用、宝塔桥公安派出所户口承办章”的户口簿1本。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双峰县公安局抓获,并扣押其用于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作案手机壹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邓某某被扣押的手机、扣押的假证件、假印章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王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从邓某某被扣押的手机中恢复、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系主犯,且一人犯数罪,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仲文

检察官助理:杨  柳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内含光碟一盘)、检察卷一册(内含邓某某被扣押的黑色vivoX9i手机一部(IMEI1:864534034992746、IMEI2:864534034992738、MEID:A000006E23CC9C)、姓名为李某某的商丘科技学院假毕业证书一本、江苏一九一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人事专用章假印章一枚);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邓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身份证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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