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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999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46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栋**室。因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359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丰城市**社区**村委会**桥**号。因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并依法追加移送刘某某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其有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被告人邓某某捡到许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证件号为:362201********0215),遂找到在宜春市车管所办理业务的“黄牛”陶某某,将许某某的驾驶证及自己的一寸彩照给陶某某帮忙换证,陶某某便前往车管所办证大厅办理,办理完成后将这张新的、已换成邓某某照片的许某某驾驶证交给了邓某某,邓某某支付了20元给陶某某。

2、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因想套一张A证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便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帮忙,邓某某便提供一张名为易某某的驾驶证带刘某某找到车管所的“黄牛”帮忙办理换证,办理完成后将这张已换成刘某某照片的易某某驾驶证交给了邓某某,刘某某支付了邓某某2000元。后该驾驶证被广州市执勤交警发现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等物证;2、驾驶证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清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变造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另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志林

(院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一张。

3.驾驶证原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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