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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旺苍县人,现住旺苍县**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为牟取利益,在其经营的“**印务中心”将加盖旺苍县公安局东河派出所印章的《居住登记回执》扫描进电脑,用修图软件对《居住登记回执》上的个人信息、编号、时间修改后,以20元/份的价格出售给学生家长用于新生报名使用。经核实,被告人邓某某伪造出售《居住登记回执》共计38份,非法获利760元。案发后旺苍县公安局将在佰章小学查扣的38份《居住登记回执》进行鉴定,该38份《居住登记回执》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证人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辨认笔录、伪造的《居住登记回执》复印件38份、到案经过、前科查证以及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旺苍县**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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