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5********,土家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湖南省桑植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货币罪,2020年6月3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购买假币罪,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购买假币罪
2019年5月,被告人邓某某在假币QQ群中认识了从事假币生意的李某甲(另案处理),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其使用“郑涛”、“郑凯”等假名,以网上交易的方式多次从李某甲手中以1800元的总价格购买了600张20元面额的假币,共12000元。之后邓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慈利县**菜场集市通过以整换零方式将假币换成真币(俗称“洗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快递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伪造货币罪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邓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从假币QQ群中认识的冯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2005版不同面额人民币的电子模板,并从冯某某处学习了伪造人民币的方法。邓某某购齐用于伪造货币的原材料及设备后,便采用机制打印的方式伪造货币。2020年3月13日,邓某某租用慈利县**镇环城医院对面“城乡旅社”四楼一房间,开始大量伪造假币,并将伪造的假币通过当面交易或者网上交易的方式出售给湖北、四川、山东等地从事假币活动的下线人员。其中,向湖北省武汉市李某丁(另案处理)出售20元面额假币530张;向湖北省黄石市QQ昵称“飞跃2020”(QQ号350363****)出售20元面额假币2000张、50元假币50张;向四川省简阳市QQ昵称“徐一片”(QQ号219862****)出售50元面额假币700张、20元面额假币100张;向重庆QQ昵称“刺心的温柔”(QQ号159140****)出售10元面额假币200张;向山东省聊城市QQ昵称“爱过吗只是睡过”(QQ号142941****)出售20元面额假币100张;向贵州赤水市QQ昵称“走”(QQ号254261****)出售20元面额假币2张、10元面额假币2张。以上出售的假币共计3684张94160元。
2020年6月29日,慈利县公安局民警在慈利县**镇环城医院附近将邓某某抓获,在其所驾驶的越野车和租房中查获大量疑似假币及假币制作工具。其中50元面额疑似假币1225张、20元面额疑似假币10478张、10元面额疑似假币219张,共计11922张2730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慈利县支行鉴定,查获的11922张疑似假币均为假币成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快递单、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包某某、汤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李某丁、冯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并出售伪造的货币;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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