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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大货车车主,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组,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大道交叉口西**小区**栋**楼**。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4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查获,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名下有一辆豫QE****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驻马店市**运输有限公司),邓某某本人只有C1驾驶证,没有A2驾驶证。

 被告人邓某某为了自己驾驶豫QE****重型半挂牵引车,遂伪造了一张名字为“李某某”,证号为“4128011984********”的A2驾驶证,驾驶证上使用的是邓某某本人的照片。经核实,邓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28211990********。民警通过调查发现,“4128011984********”与张某某的A2驾驶证证号一致。还查明,邓某某曾经使用伪造的“李某某”的A2驾驶证接受过民警处罚,通过交管系统查询,豫QE****大货车在2019年11月、2020年01月有两条违章记录,显示驾驶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都是张某某。

2020年4月2号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持有伪造的“李某某”A2驾驶证,驾驶豫QE****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驿城大道与顺河路交叉口处时,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一本驾驶证,并用于个人驾驶车辆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浩然

(院印)

2020年6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目前被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大道交叉口西**小区**栋**楼**,联系电话:1830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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