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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江苏省海安市人,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并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在黑龙江打工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一本,后于2017年5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先后22次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直至2019年8月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章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886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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