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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身份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2019年6月1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桂林市***局***分局原辅警,住桂林市临桂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6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已另案处理)二人系桂林市**局**分局**,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邓某某、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公安网系统非法查询获取包含身份证件头像、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及驾驶证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约533条,并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从中选出270余条信息,并以100元一条的价格收购,支付了人民币27000余元给邓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从邓某某处非法收购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上述信息以3万余元价格转手出售给他人。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9年初,被告人陈某某从邓某某处非法收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使用所获取的包含身份证件头像、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的信息,提供给他人伪造了黄某某等五人的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正副本,准备利用伪造的证件用于处理交通违章行为。2019年6月17日,民警在陈某某驾驶的车上依法扣获陈某某伪造的黄某某等五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共十本。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申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现羁押在临桂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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