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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出生地为广东省连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连州市**镇**村**路**号,现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方便开展业务,通过猎头搜网站(网址:http://www.lietousou.com)等网络途径下载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供自己使用。为获取猎头搜网站积分以便下载更多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邓某某又在该网站上传“**地产2016全国”、“**2016”、“**全国List”等文件供他人下载。

经审计,上述下载文件中包含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27824条,上传文件中包含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865条,上传并下载的文件中包含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5925条。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缴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主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琦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51277****);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盘6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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