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租住在上海市**区**路**弄**号**。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英德市**镇**街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处准备取款时,发现被害人温某某卡号621728*************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遗忘在柜员机且处于可操作界面时,便连续二次使用该银行卡共取走了被害人温某某的银行卡内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已归还被害人温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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