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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号,现租住在上海市**区**路**弄**号**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5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英德市**镇**街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处准备取款时,发现被害人温某某卡号621728*************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遗忘在柜员机且处于可操作界面时,便连续二次使用该银行卡共取走了被害人温某某的银行卡内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已归还被害人温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731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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