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邓某某(D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护照号码C836****,国籍:越南,高中文化,住上海市**路**弄。被告人邓某某曾因非法就业,于2019年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曾因骗取贸易签证,于2019年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非法就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拘留审查三十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D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14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D某某)虚构入境事由骗取签证,20余次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上海市、南京市溧水区等地的KTV从事有偿陪侍工作。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护照复印件、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宗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D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钱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D某某)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D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14页,补充材料1页。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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