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邓某某(小名邓某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2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16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4月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 月23日至2019年12月8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在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工作。2014年邓某某通过其哥哥邓甲认识赵某某,2015年3月,邓某某、赵某某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7月二人登记结婚,同年12月离婚,2016年3月再次登记结婚。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赵某某纠集王某某、龙某某、邱某某等人大肆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同时在赌场内高利放贷,牟取高额利益。为将赌场所放高利贷“码钱”合法化,方便追债,赵某某于2014年4月注册成立“黔西南州锦洪泰投资有限公司”,实为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成立后,赵某某影响力日益增强,其使用公司资金,带领王某某等人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发展形成了以赵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某、龙某某、田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邱某、余某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以王某兵、邓甲等人为一般参与者的共36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邓某某在赵某某及其组织成员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多次以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为该组织成员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担保人,并利用其职务便利,打探案件办理情况。2015年2月28日,邓某某在赵某某、龙某某、王某兵等人殴打丁某、朱某案中,为龙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并担任其保证人,关系栏内谎填为表兄妹;案件移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邓某某联系办案检察官打听案件办理情况;案件起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后,邓某某再次为龙某某申请取保候审。2017年 2月14日,邓某某在赵某某、田某某、邱某、余某某等人殴打曹某某、徐某、耿某某一案中,为邱某担任担保人并签字领取了田某某、余某某的“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2017年8月3日,邓某某在冯某某、杨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万某某案中,为杨某某担任担保人,在关系栏内谎填为表兄妹。
2017年7月,邓甲驾车到其小区停车场入口处与值班保安发生冲突,邓甲到邓某某家中用邓某某手机打电话邀约赵某某来帮忙,随即邓某某跟随邓甲返回岗亭与值班保安理论,后赵某某带领多名组织成员到场,与邓甲一起对保安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头部及身上受伤。
2018年10月14日,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该所辅警郭某某(另案处理)因认识赵某某,并知晓该组织,在得知赵某某被关押后,为向赵某某招揽工程谋取私利,其利用工作便利,多次将赵某某带出监室进行商谈。同时,兴义市看守所辅警韩某某(另案处理)受他人委托在所内看顾赵某某,便帮助赵某某在看守所监控盲区传递书信。郭某某与赵某某达成共识后,主动联系邓某某、龙某某,表明可以帮助捎带口信、传递书信,后郭仲高为赵某某、邓某某传递书信一封,赵某某在书信中对其名下公司的人事、财产处理作出安排。
2018年10月14日,赵某某组织成员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邓某某利用自己在检察院监所部门工作的便利,得知王某某的关押地在安龙县看守所,便打电话让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照顾王某某。邓某某与王某兵、龙某某商议后,利用律师会见的权利,请王某某妻子签写了委托书,安排王某兵女友黄某(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某,获取涉案情况。后邓某某召集龙某某、邱某等人商量赵某某案件情况,安排龙某某将王某某的涉案情况通过某某带口信给赵某某。同时,邓某某请人传话让杨某某避开点,并游说龙某某家属让其不要回来,以躲避侦查。
2019年,公安机关对赵某某开展侦查期间,邓某某将赵某某违法犯罪所得的车辆以及在兴义市杰克主题量贩娱乐会所、兴义市景怡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低价变卖,转移涉案资产。
另查明,2019年4月,邓某某主动向兴义市公安局上交涉案款10万元。2019年5月,邓某某、邓甲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对彭某某进行规劝,并将彭某某最新联系方式提供给公安机关,后彭某某主动到兴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对以赵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庇、纵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规劝他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给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某某
检察员:官某某
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龙某某
沈某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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