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住址临武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临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月8日,被临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日00时23分,被告人邓某某的弟弟邓某某驾驶号牌为湘******号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黄某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某驾车逃逸。邓某某驾车逃回家中,将自己开车撞人的事情告诉被告人邓某某,随后两人在家中商量如何处理此事,最终由邓某某提出让被告人邓某某顶替自己去临武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两兄弟商量好以后,将此事告诉了母亲王某某,王某某知道后认为家中情况困难,遂同意让邓某某前往临武县交警大队替弟弟邓某某顶罪。
2018年4月2日0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顶替邓某某前往临武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临武县公安局对邓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18年12月,临武县交警大队在调查中发现被告人邓某某有顶罪包庇的行为,遂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至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临武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8日立案侦查,经传唤审讯,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顶罪包庇其弟弟的罪行。因被告人邓某某提出有****,遂对其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邓某某作案时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在案中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邓某某的弟弟邓某某在顶罪一事暴露后,被临武县公安局立案追究,于2019年4月1日被临武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交通肇事逃逸,还帮助他人顶罪予以包庇,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作案时为缓解不全期的精神分裂症、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晓军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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