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其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苏CF****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在与王某某商议后,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包庇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娟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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