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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单位行贿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5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2018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报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3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将本案交由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被告人邓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04 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公司承接广东省茂名市**局(以下简称“茂名市**局”)综合检测楼等工程项目过程中,向时任茂名市**局**、**梁某某贿送人民币497万元,另有约定的人民币180万元尚未送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工商登记资料、任职材料、项目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检  察  官:邱婧

2020年9月28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路**花园**栋**房,联系电话:1821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9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被告人邓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现存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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