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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同居住地临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0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普通客车沿22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27省道211KM+155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致被告人邓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01月04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案发时在被告人邓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拘役1-2个月,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素红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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