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兰陵县兰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中兴路交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邓某某事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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