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2000********8,汉族,高中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路**号。2019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升镇**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吴某新停放在道路上的粤TK9****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公安人员在东升医院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4.7mg/100mL。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及调查取证,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新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2*******)。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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