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现住麒麟区**期**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0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市麒麟区教场西路行至**巷**号**路段处,其所驾车与章某某所驾云******号小型轿车(出租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司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的妹妹报警,邓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鉴定邓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57.39mg/100ml。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4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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