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幢**房,住云浮市**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时某某,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H15****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路与**路交汇处时,碰撞到花某某上的交通信号灯,造成信号灯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6.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鸣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云浮市**路**。
2.证据2册、光碟1张某某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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