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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41岁(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村**港式茶餐厅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粤L3****小型轿车从惠州往梅州方向行驶,行驶至梅州市五华县棉洋镇双璜村高速路口(238省道53公里900米)路段时,冲出路外碰撞受害人宋某某家的房屋,造成粤L3****小型轿车和宋某某的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54.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投案自首,且已赔偿了受害人宋某某的房屋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宋X焕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房屋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2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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