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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安阳市北关区**期**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安阳县**乡**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5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林海牌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洹滨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洹滨南路与红旗路丁字路口西侧时,发现前方有执勤民警检查过往车辆,遂调头沿洹滨南路由西向东行驶,逃避执勤民警检查,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4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曾受过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

月十二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北关区**期**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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