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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天恒土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街**号**单元**室,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持A2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文登区康业现代城东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对行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左后尾部相刮,致两车有损坏。发生事故后,邓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于当晚被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邓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1.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邓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韩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7)视听资料:交警勘验现场录像、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晏平

2020年6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街**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96319****;

2、被告人邓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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