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30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FK****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禅城区轻工路张槎西华里停车场的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因位置不够实施倒车,碰撞后方某某金城驾驶的粤E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报警后,被告人邓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9.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向戴某某赔偿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7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古雪莉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房,联系电话1372657****;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