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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3********,汉族,初中,武宁县**水利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现住武宁县**镇**号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6月3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赣******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搭乘韩某某、李某某,从武宁县新宁镇湖滨路七星楼酒店往武宁县公园壹号小区方向行驶,途经人民路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门口路段时,被城区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赣求司[2020]毒鉴字第060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苑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和补充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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