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滨州市滨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鲁M*****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北外环与滨码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3、检验报告;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燕平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住滨城区**村,联系电话 139********;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