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滨州市滨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鲁M*****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北外环与滨码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3、检验报告;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燕平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住滨城区**村,联系电话 139********;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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