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01时26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粤K8****小型轿车,途径站北三路东往西方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邓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350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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